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济南市为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打造特色鲜明、宜居宜游的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此办法旨在规范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活动,确保其有序进行。
济南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在《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绿地和树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园、防护林带、专用绿地和陵园绿地则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而居住区绿地则由园林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实施不同的处罚措施。轻者可能面临通报批评或警告,重者将面临罚款。严重者将被要求停止侵害行为,退还园林绿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济南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在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规划和建设的相关事宜。城市园林绿地的详细规划由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规划的权威性。
第三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条例》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由本市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执行。
通过实施这一标准,北京市将能够更好地评估和优化绿地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同时也体现了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步伐。《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在城市绿化管理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它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居环境的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亲,您好,城市绿化归园林绿化局管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是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法律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
关于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71号令,1994年发布)的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市政府决定,废止《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等27件政府规章,保留《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等64件政府规章。
将第二十条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济南市卫生局”修改为“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将第一条中的“《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改为“《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风景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严加保护。第四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并指导实施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等相关领域的法规、规划和改革方案,进行行业监管。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与项目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论证、立项,负责实施和竣工验收的过程。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