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委会审查的内容:主要的建设方案,包括全区范围内的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居工程项目等。重大地段和重大项目规划方案的选址、建设标准和规模等。
二)审议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规划方案的选址、建设标准和规模等。市级及市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项目。全区范围内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全区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原因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的项目。区规委会确定的其它项目。
法律分析:城市规划委会审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1、选A、C,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主要根据防火安全和地区日照条件的要求确定。在中国大陆,建筑间距可分为日照(正向)间距、侧向间距和消防间距。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严格要求,这主要是为了考虑日照(南北向建筑)、通风以及地下管线的布置以及消防问题,沿街建筑还要考虑街景的需要。
2、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主要根据“地区日照条件”来确定。
3、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主要根据日照、采光、通风来确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0.8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城市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地块用途、建设总量、绿化率等具体规定,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调整任何级别的规划强制内容,均需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任何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行为将受到查处,擅自调整的政府和部门须承担相应责任。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①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地域。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具体布局。③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在中国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规定相邻住宅之间的采光距离应该大于或等于5米,这是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并能够满足生活、健康的需求。同时,在具体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也通常根据当地的城市环境特点、气候条件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采光标准,以确保城市居住质量的提高。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2比值计算。
规定 条式住宅:不宜小于6m;高层:不宜小于13m。法律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十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四点五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一点五米。法律分析农村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八十-一百二十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