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2、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实施运作机制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召开论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3、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1、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在夏、秋两季根据旱情情况可提早浇水,对自己的责任区内的绿地按质量标准进行养护,工作时间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期间禁止干与工作无关是事情。工作期间严禁结伙在路边、墙角、绿地内休息。绿化工人要不断提高培植技术和管理水平。
2、物业园区绿化管理制度:全面负责协调清洁卫生以及环境绿化等方面的各项工作,带领部门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方针、政策、指示、规定等,坚持为业主服务、为社会服务,努力实现公司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为开创具有特色的物业管理工作作出贡献。
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为营造美好的景观效果,需要我们每个养护工人都必须尽职尽责,从养护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做起,若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景观效果,甚至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每个养护工人心中必须刻有“养护无小事”的宗旨,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养护管理制度。
4、及时办理物资(品)验收入库、发票报销手续,自觉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采购员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主动接受监督。
5、居民区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庭院绿化管理养护的具体标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庭院绿化管理养护的标准进行管理养护,并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庭院绿化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1、第九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九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成都市中心城区的树木砍伐和移植管理工作有一套明确的规定。首先,业主单位在申请砍伐或移植树木后,必须确保建设工程完成后能及时进行绿化恢复。这一过程需要提交详细的绿化方案,经由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批准。
5、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6、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绿线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第一条 为推动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的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对《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及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