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保护目标,识别关键保护对象。指出当前生态环境所面临的主要压力、威胁与现存问题。全面评估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与服务功能,识别生态系统退化与丧失关键因素。强调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生态系统对人类福祉的贡献。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评估生物多样性现状、变化趋势及保护需求。
2、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与拟议规划或拟建项目的特点相结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3、【答案】:D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生态现状调查的范围应不小于评价工作的范围,要求包括:①一级评价应给出采样地样方实测、遥感等方法测定的生物量、物种多样性等数据,给出主要生物物种名录、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等调查资料。
4、种类的多样性指数能够反映水环境污染造成群落结构的明显变化。藻类的污染指数是从藻类的生态学特性来指示水环境污染程度的,根据需要,这里采用了多样性指数和硅藻指数法进行评价 (叶文虎等,1994; 金岚等,1992) 。
制度创新与政策引导:通过制度创新,如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以及政策引导,如绿色金融、绿色税收等,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总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长期的坚持。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人口问题突出。首先,庞大的人口规模对资源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加剧了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其次,人口老年化问题严峻,青少年人口比重严重偏低。使得我国老年抚养系数快速上升、社会保障压力加剧、老年医疗和养老等问题突出。资源形势十分严峻。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树立“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其实就是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为后人“乘凉”而“种树”,就是不给后人留下遗憾而是留下更多的生态资产。
年来,举国上下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国近半数的省份积极开展了生态省(区、市)创建活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喜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下大力气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旨在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关注的是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以维护人们的生活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律要求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
2、《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3、污染防治法。这类法律主要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旨在通过规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污染治理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自然资源保护法。
4、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5、环境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管理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旨在控制和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公民的安静生活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放射性污染,规定了防治措施和监管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以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大气生态补偿金属于财政经济分类中的财政收入和环境保护支出。在财政收入方面,政府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等方式获得补偿金;在环境保护支出方面,政府会将部分补偿资金用于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做好林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国林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生态补偿的内容:生态补偿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法律分析: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分领域重点任务(四)森林。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耕地:我国将对耕地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政府还将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