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化工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下是具体的解释和依据:固定资产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绿化工程如果符合这一定义,可以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2、绿化工程不入固定资产,入费用,管理费用-绿化费。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结论是,绿化工程并不被纳入固定资产的范畴,而是作为费用处理,具体体现在管理费用中的绿化费部分。这源于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修订,新准则强调固定资产的特征在于其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4、如果是建筑业,可以计入施工成本,但不能计入在建工程,作为房产或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或绿化费用)贷:银行存款 / 现金 等 预付的工程款一定要入在建工程吗?是的,工程款一般是与建筑项目相关的,应计入在建工程,完工后结转固定资产。
5、在公司成立初期,对于道路硬化的费用,应当将其计入固定资产分类中的道路项目,并按照预计的使用年限来计提相应的折旧费用。这一处理方式既符合会计准则,也有利于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透明性。而对于绿化工程的费用,则应当归类为开办费用。
6、厂区内的绿化及景观计入在建工程,完成后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分类应该按品种,如厂房、宿舍、锅炉房、办公楼、保卫室,金额不大就列其他。
绿化工程计入会计科目中的绿化建设费用科目。解释如下:绿化工程相关的费用支出是企业或机构在进行环境美化、生态建设和公共设施绿化时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被正确地记录和分类,以反映企业或机构在环境保护和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
绿化工程款一般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以下是关于绿化工程款会计处理的详细解会计处理科目:绿化工程款因其属于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这一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可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然而,从会计实务的角度看,绿化工程最好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通常作为当期管理费用处理。若工程金额较大,实务操作中可将此类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5年期限进行摊销,与房屋装修费处理方式相仿。
绿化施工款一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详细解释: 科目选择的重要性:对于绿化施工款的科目选择,需要确保准确记录相关的成本与收入。选择正确的会计科目是财务管理的基础,有助于企业准确反映经济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绿化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不单独计入固定资产,随建筑物交付的绿化是不需要进行转固处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共建筑、大型工程项目或特殊要求下,有时会对绿化进行转固处理并作为资产登记管理。
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为:当企业支付绿化工程款时,会计分录通常为借在建工程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当绿化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需要进行转固处理,即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的环节中可以不转固处理,转出到对应项目的当期费用中去即可。具体内容涵盖相关建设行为若是一时性的,非长期持续性的投资行为,则无需进行转固处理。比如某些企业用于举办活动租赁的设备等。
在建工程一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设备可以开始使用或房屋建筑物已交付且达到办公条件,就应该进行转固。从开始试生产的情况来看,表明资产已经满足了转固条件。因此,应当进行预转固并开始计提折旧。试生产期间,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预期用途基本明确,其经济用途得以实现,因此具备了转固的条件。
1、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1560+1800)×9%=2682(万元)---这个扣除数据是按实际可扣除的开发成本做基数*计算土地增值税额时的规定扣除比例为9%计算得来;(企业发生的实际·期间费用在做土增税清算是不会考虑扣除的)。
2、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3、不完全正确 财务费用在能够准确计算分摊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是 必须有限额。(如果不按限额据实扣除也是错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4、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5、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